专访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超低排放要经得起历史考验
生态环境部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委近日联合印发《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。
虽然钢铁行业去产能效果显著,但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调整的步伐并没有停止。为此,记者专访了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司长刘炳江。
中国环境报:《意见》中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在全球各国钢铁行业的排放标准中,处于怎样的水平?
刘炳江:《意见》中规定,烧结机机头、球团焙烧烟气颗粒物、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分别不高于10、35、50毫克/立方米。其他主要污染源原则上分别不高于10、50、200毫克/立方米。上述排放限值远低于我国钢铁行业现行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,达到国内外现行标准的领先水平。
由于管理体系不同,国外并未从国家层面发布钢铁行业超低排放要求。但为了满足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改善需要,部分国家有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。如德国对颗粒物排放限值要求总体低于10毫克/立方米,韩国浦项制铁公司要求主要产尘点颗粒物排放浓度控制在5毫克/立方米以下。日本、德国、英国钢铁行业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松于我国现行排放标准。
中国环境报:如何确保企业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真实性,是否有相关长效机制对达标企业后续排放进行有效核查?
刘炳江:烧结机烟气脱硫之初,乱象丛生、劣质工程众多,导致脱硫设施运行不到两年效果便无法满足达标排放要求,或者脱硫塔腐蚀严重,企业不得不拆除重建,造成重复投资。为避免重蹈脱硫覆辙,使超低排放能经得起历史检验,我们提出要建立并完善依效付费机制,多措并举治理低价中标乱象。加大联合惩戒力度,将建设工程质量低劣的环保公司和环保设施运营管理水平低、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运维机构列入“黑名单”,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,并通过“信用中国”等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;相关钢铁企业纳入当地错峰生产方案清单。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在行政审批、资质认定、银行贷款、上市融资、政府招投标、政府荣誉评定等方面予以限制。
对于企业来说,达标排放是法定责任,超低排放是鼓励导向。虽然说超低排放企业达不到超低排放指标和措施要求,不能依法对企业进行处罚,但我们通过要求超低排放企业开展自动监控、过程监控和视频监控,并保留3个月到一年以上的监控记录等方式,可实现对企业的日常监管。同时,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超低排放企业开展“双随机”检查,对不能稳定达到超低排放指标要求的,视情节取消相关优惠政策,并向社会通报。
中国环境报:有说法认为钢铁超低排放改造属于末端治理,而钢铁行业的特殊流程和复杂工艺决定了源头治理、过程控制的重要性,这次的《意见》是否在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上有所考虑或要求?
刘炳江:正是考虑到钢铁行业流程长、工艺复杂,原燃料和工艺过程对最后的排放影响较大,因此,《意见》充分考虑了优先通过工艺改造、煤气精脱硫、低氮燃烧、烟气循环、无组织排放控制等源头治理和过程控制,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。
因短流程工艺污染物排放强度远低于长流程,《意见》明确鼓励高炉—转炉长流程企业转型为电炉短流程企业,通过工艺改造减排,达到超低排放要求。
由于煤气中含有大量硫化氢和有机硫,燃烧后排放的二氧化硫浓度较高。钢铁企业燃用煤气的炉窑少则十多个,多则上百个,要是采取末端治理措施,需要建设大量的脱硫脱硝设施。既浪费大量建设投资,日常运行管理难度也较大,同时还会带来大量的脱硫副产物。因此,《意见》提出高炉煤气、焦炉煤气应实施精脱硫,高炉热风炉、轧钢热处理炉应采用低氮燃烧技术,从而实现源头控制。
中国环境报:超低排放改造目标是什么,计划如何推进?
刘炳江:因55%的钢铁产能密集分布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、长三角地区、汾渭平原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,生态环境部要求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率先实施,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要求,综合考虑技术、经济、市场等条件,确定分区域、分阶段改造任务。地方在实施过程中要时间服从质量,稳步推进钢铁超低排放改造。
钢铁超低排放改造计划分2020年、2025年两个阶段实施。到2020年底前,重点区域率先推动大中型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改造,改造产能3.4亿吨,占区域总产能的60%左右。2025年底前,重点区域保留的钢铁企业基本完成改造,改造产能约1.5亿吨。全国其他地区基本完成大中型钢铁企业超低排放改造,改造产能约2.7亿吨,累计完成7.6亿吨左右。加上钢铁行业产能置换等因素,全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将达到总产能的80%左右。目前,生态环境部已基本确定分区域、分省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规模。从省份来看,河北、江苏、山东改造任务最多。
中国环境报:钢铁超低排放指标中增加了对清洁运输的要求,这是环保政策中首次对具体行业提出运输方面要求,《意见》是如何考虑的?
刘炳江:钢铁行业是货物运输量最大的行业之一,生产1吨粗钢需要5倍的厂外运输量。